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7-29 点击:次
医药废水的水质组成
医学废水是指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废水,主要由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种检验室、病例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排出的污水。医院其他污水如与上述污水混合排放,一律视为医疗机构废水。
医院的性质、规模和所在地区的水质有很大差异。每个病床每天排出的污水大约是200-1000L。
医疗废物中的主要污染物有:病原体(寄生虫卵、病原菌、病毒等)、有机物质、漂浮和悬浮物、放射性污染物等,未经处理的原污水含菌总量在10^8^8L/L以上,废水的可生化性较好,适于生化处理。
普通医疗污水处理工艺
目前医疗污水的处理一般分为两类:一是预处理,二是深度处理。
前处理一般采用过滤、沉淀、消毒等简单处理工艺,处理一般达到纳管标准;深度处理即为预处理加生化处理,处理一般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当前国内外医疗废水的生化处理技术有很多种,主要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两种,常见的是普通曝气法、氧化沟法、A/B法、A2/O法等,生物转盘法、接触氧化法属于后者。
小型医疗废水一般采用A/O法、MBR法、SBR法、CASS法等方法。综合医疗污水处理设备多采用改良AO法和MBR法,两者的核心都是生物处理,只是在MBR工艺的末端加一套膜处理系统,使得出水水质更加稳定。
废水医疗排放条例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从实施之日起,替代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规定》。新建、扩建、改扩建的医疗机构自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进行管理,现有医疗机构于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该标准。
医院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水排放要求。
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3、表2中规定了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污水排放。对于已经在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已经建成并正常运行的污水,按规定执行预处理标准,对直接或间接排放的污水实行预处理。
4、综合医疗机构及县级以下20个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5、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禁止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类和二类区域医疗机构污水直接排放。
6、综合医疗机构带有传染病房时,应将传染病房污水和非传染病室污水分开。感染病区的污水、粪便经消毒后才能与其它污水合并处理。请参阅SARS商城资料或http://www.dowater.com详细的相关技术文档。
7、使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如直接排放到地表水体或海域,应对其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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